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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吴海峰与孔德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峰,孔德玉,铜鼓县圆祥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765号原告:吴海峰,男,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华,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德玉,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第三人:铜鼓县圆祥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集镇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30919654XC。法定代表人:朱细荣。原告吴海峰诉被告孔德玉、第三人铜鼓县圆祥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吴海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0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利刚人民陪审员  傅国兴人民陪审员  李培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