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吴海峰与孔德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峰,孔德玉,铜鼓县圆祥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765号原告:吴海峰,男,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华,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德玉,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第三人:铜鼓县圆祥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集镇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30919654XC。法定代表人:朱细荣。原告吴海峰诉被告孔德玉、第三人铜鼓县圆祥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吴海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0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利刚人民陪审员 傅国兴人民陪审员 李培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