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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河南威洪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儒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威洪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儒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546号原告:河南威洪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218号富丽家园4号楼4单元56号。法定代表人:张威,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烟,公司员工。被告:儒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6号7层704室。法定代表人:熊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威洪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儒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威洪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威洪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威洪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河南威洪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红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