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郭xx与田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田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792号原告:郭xx,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田xx,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原告郭xx与被告田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郭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