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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郭xx与田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田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792号原告:郭xx,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田xx,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原告郭xx与被告田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郭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