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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邢台县王家庄鸿祥酒家、毕振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王家庄鸿祥酒家,毕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王家庄鸿祥酒家,住所地邢台县晏家屯镇。负责人:周成国,该酒家经营者。被执行人毕振江,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1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毕振江的银行存款20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