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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温朋超与孙小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朋超,孙小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653号原告:温朋超,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小盼,男,1991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负责人:邢运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巧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朋超与被告孙小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温朋超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现原告温朋超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朋超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朋超负担。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卫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