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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申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前进、李新全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前进,李新全,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前进,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新全,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沿溪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少良。再审申请人李前进因与被申请人李新全及一审第三人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方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前进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与李新全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与聚方圆公司无关。(二)一审法院认定年利率为6%错误。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李前进与李新全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李新全作为聚方圆公司的职工,在收到李前进的汇款后又及时存入公司,聚方圆公司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可。李前进申请再审称其与李新全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与聚方圆公司无关,但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定李前进与聚方圆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关于本案年利率6%是否认定错误的问题。本案双方主张的年利率不同且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认定年利率6%亦无不当。综上,李前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前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张 冰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培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