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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田海泉与郑学军、申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泉,郑学军,申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民初1062号原告:田海泉,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被告:郑学军,男,1962年8月6日出生,回族,现住怀来县。被告:申秀峰,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回族,现住怀来县。原告田海泉与被告郑学军、申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田海泉、被告郑学军与被告申秀峰的委托代理人陈晓丹、高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海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郑学军、申秀峰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11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于2015年10月8日向我借款30万元,约定每月按2%的标准向我支付利息6000元。现因被告在我的要求下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郑学军、申秀峰辩称,对借款事实、借款金额及约定的利息予以认可。我们于2016年9月5日已给付了4万元利息,截止到2017年6月8日尚欠8万元利息未给付。2017年6月9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经审理查明,被告郑学军与申秀峰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8日被告郑学军向原告田海泉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2%。2016年9月5日被告给付了原告利息4万元,尚欠利息8万元未给付。庭审中原被告同意2017年6月9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本院认为,合法债权予以保护。该案中原被告对借款本金30万元、已给付利息4万元,截止到2017年6月8日尚欠8万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6月9日以后逾期利息,双方均同意按年利率6%给付,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学军、申秀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田海泉借款30万元及期限内利息8万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6月9日开始计算至给付之日)。如果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亚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