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0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于春花与甄晓杰、许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花,甄晓杰,许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085号之二原告:于春花,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员工,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甄晓杰,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德城区。被告:许建华,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德城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甄晓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滕冬梅人民陪审员 庞静宁人民陪审员 曹东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