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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泸州四达起重机械厂与泸州联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联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18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州四达起重机械厂,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8541X2。法定代表人:杨玉平,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泸州联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立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922850425。法定代表人:彭联志,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川0521执保16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泸州联源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泸县支行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泸州四达起重机械厂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川0521执保1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泸州联源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泸县支行的存款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