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南天河投资有限公司与郑州佰业双创孵化器有限公司、廖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河投资有限公司,郑州佰业双创孵化器有限公司,廖天,张国红,汤俊,周亮,毛琦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194号原告:河南天河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0557809X,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1号。法定代表人:丁明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波、高阳(实习),系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佰业双创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文化路交叉口西北角动漫产业基地大楼B区10层。法定代表人:廖天。被告:廖天,男,成年人。被告:张国红,女,成年人。被告:汤俊,男,成年人。被告:周亮,男,成年人。被告:毛琦凯,男,成年人。原告河南天河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佰业双创孵化器有限公司、廖天、张国红、汤俊、周亮、毛琦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河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515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天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岳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