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昱霖、赵恩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昱霖,赵恩希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终22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昱霖,曾用名陈慧芬,女,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次月11日被逮捕。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赵恩希,曾用名赵红梅,女,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邵东县,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次月11日被逮捕。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监视居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恩希、陈昱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粤0204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恩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陈昱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赵恩希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4680元,陈昱霖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307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陈昱霖不服,以彭烁的犯罪行为与其无关,其未获利,且积极缴纳“犯罪所得”13073元,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又有立功表现等理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喻 权审判员 陈俊文审判员 何辉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