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425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西天、罗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天,罗涛,方芬,鲍林,农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和平路014号。法定代表人:卜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涛,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方芬,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鲍林,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农成忠,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教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涛、方芬、鲍林、农成忠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芬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向都镇营业所账号为62×××34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敬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日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