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5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北城支公司与倪振江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北城支公司,倪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5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北城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铁路二七广场南。负责人:刘晓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斌,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振江,男,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欣,滦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北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振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3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北城支公司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不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北城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素霞审判员 邹辉平审判员 李贵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铭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