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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铁路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鼎程干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铁路印刷有限公司,北京鼎程干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577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执25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铁路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北京鼎程干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铁路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鼎程干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2016)沪0108民初1017号车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鼎程干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名下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票、社保、车辆等线索,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在北京招商银行银行账户。除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8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靖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