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国华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华,王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被执行人王庆荣,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申请执行人张国华与被执行人王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国华依据本院(2016)京0117民初9060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王庆荣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国华借款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执行联动系统多次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庆荣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经本院执行法官调查王庆荣在我院还涉及到赡养费纠纷案件,而且本人身体状况不好,生活不能自理。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果后,通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国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庆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王庆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9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于思涛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