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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升锋、王其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升锋,王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宋升锋,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王其伟,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升锋与被执行人王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偿还借款24000元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其伟名下有银行存款和机动车、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宋升锋提供执行线索称王其伟有拆迁补偿款,本院遂对该拆迁补偿款采取控制措施,经查,王其伟在该村的拆迁补偿款已于本案执行立案之前已发放完毕,王其伟现不知具体下落,本院未能对其个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有关王其伟个人下落和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