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恢1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岳二利与张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二利,张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恢1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岳二利,男,1980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张现民,男,1970年9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岳二利与张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二利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2017年2月17日因收到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2017年3月2日申请人岳二利向本院递交刑事自诉状,本院刑庭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审理。2.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以(2017)豫0225执恢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现民的豫BV58**小型轿车一辆。3.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以(2017)豫0225执恢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现民的豫BV58**小型轿车一辆。4.2017年6月10日,我院通过执行程序将该车辆予以拍卖,拍卖价值为68400元,申请人岳二利已领取该拍卖款。5.2017年6月29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人张现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6.2017年7月27日,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岳二利到庭进行终本谈话,并且告知案件的最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岳二利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岳二利同意终结对被执行人叶根林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人张现民现在兰考县看守所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岳二利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岳二利同意终结对被执行人张现民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且申请人岳二利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新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