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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海光与李全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光,李全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光,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蔡村乡西柏村第五居民组。被执行人:李全发,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光与被执行人李全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个人财产状况、房产、车辆、股票、债权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恢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审判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