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国、王孔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国,王孔艾,刘爱菊,王洪成,王岗,王军华,王延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91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际中,理事长被告:王海国。被告:王孔艾。被告:刘爱菊。被告:王洪成。被告:王岗。被告:王军华。被告:王延克。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4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丁孝军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巨荣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