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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962昆山盛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岳红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9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盛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康庄路77号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0037603H。法定代表人:吴爱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福,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红梅,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上诉人昆山盛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红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盛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盛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盛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昆山盛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立审判员 沈莉菁审判员 朱婉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