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27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谢来萍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谢来萍,李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7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申屠玉儿。被执行人:谢来萍,女,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李江峰,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执275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谢来萍、李江峰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298号丁香花园紫庭4号102室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14)第X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2100000元【详见南京金汇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具的宁金房地杭估F字[2017-009]号估价报告】。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7月11日10时至2017年7月1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司法拍卖活动,案外人褚一琦(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183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谢来萍、李江峰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298号丁香花园紫庭4号102室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14)第XXX号】归买受人褚一琦所有。二、买受人褚一琦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