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4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人民政府与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某人民政府,付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219号原告:昌图县某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告: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某人民政府与被告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图县某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高亚忱审 判 员  裴海军人民陪审员  于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