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人民政府与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某人民政府,付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219号原告:昌图县某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告: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某人民政府与被告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图县某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高亚忱审 判 员 裴海军人民陪审员 于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