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建云、潘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云,潘飞,徐邵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云,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潘飞,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徐邵婷,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张建云与潘飞、徐邵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潘飞、徐邵婷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拍卖二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套,本案参与分配得款96968.50元,二被执行人所有另一套房产面积小且设有抵押,处置无益。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潘飞、徐邵婷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299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96968.50元,未执结标的为56030.50元。现申请执行人张建云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