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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43号权利人许某某,住西安市蓝田县。权利人聂某某,住西安市蓝田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户籍地西安市蓝田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身份证号:61012219XX********,户籍地西安市蓝田县。许某某、聂某某与杨某某、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刑初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移送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家属代为向权利人支付了赔偿款20000元,权利人同意放弃剩余赔偿款8448元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刑初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维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