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锦国与杭州胜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国,杭州胜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852号原告:黄锦国,男,194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杭州胜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欣北钱江国际大厦2幢1835室-3。法定代表人:仇胜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黄锦国与被告杭州胜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黄锦国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锦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黄锦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黄锦国负担。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