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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松XX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杰、张丽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松XX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杰,张丽娟,封云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240号申请人:上海松XX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夏秋珍,董事长。被申请人:杨杰,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申请人:张丽娟,女,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申请人:封云生,男,1939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松XX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杨杰、张丽娟、封云生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松XX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杰、张丽娟、封云生银行存款人民币66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上海骏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松XX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杰、张丽娟、封云生银行存款人民币66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晓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