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胡中用与马仁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中用,马仁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587号原告:胡中用,男,汉族,1977年12月23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准,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仁芳,女,汉族,1966年6月12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三楼。信用代码:91370200718098406T。负责人贾斐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太亭,男,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中用诉被告马仁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仁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马仁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中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建敏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郭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