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5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学锡、朱茂秀等与高任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锡,朱茂秀,高任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533号之二原告:张学锡,男,194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朱茂秀,女,194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强,山东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任霞,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宏,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任芹,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系被告高任霞姐姐。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以(2017)鲁1321民初25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原告张学锡、朱茂秀与被告高任霞追偿权纠纷中止审理。经查,本案因被告提出评估而中止诉讼,现已审理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