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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路万先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路万先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752号罪犯路万先,男,1973年4月7日出生,原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罚金七千六百元。现在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溧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万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7月3日至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路万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路万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路万先,在2017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2017年2月、2017年3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罚金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路万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万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六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