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华裔和合矿业有限公司、烟台天源石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裔和合矿业有限公司,烟台天源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2027号申请人:山东华裔和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庙后镇政府政府驻地。被申请人:烟台天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侯家村。申请人山东华裔和合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天源石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华裔和合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天源石材有限公司名下C3706862011117130119787号采矿许可证。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裔和合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天源石材有限公司名下C3706862011117130119787号采矿许可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彩波人民陪审员 刘振铎人民陪审员 刘新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