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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某、屠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屠某,曾某,唐某,马某,张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2刑初263号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刚,男,1995年5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大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慈利县,捕前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被告人屠某,男,1996年1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捕前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捕前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男,1996年10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捕前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男,1995年6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赫章县,捕前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白娥,女,1998年12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曲靖市富源县,捕前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屠某、曾某、唐某、马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屠某、曾某、唐某、马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屠某、曾某、唐某、马某、张某某系一传销组织成员。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以游玩为名将被害人杜某骗至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翟家庄村一出租房内。为迫使杜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六被告人采取没收手机、处处跟随、限制外出的方式限制杜某的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4月25日11时许,警方将杜某解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杜某的陈述及对六名被告人的辨认、六名被告人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害人杜某拿到手机后给其家人发求救信息,其家人于2017年4月25日电话报警。三河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于当日赶赴案发现场将被害人杜某解救,并将在场的六名嫌疑人抓获。还查明,六名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屠某、曾某、唐某、马某、张某某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六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屠某、曾某、唐某、马某、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二、被告人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三、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四、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五、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六、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1、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3、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