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薛腾云与封东梅、封金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腾云,封东梅,封金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423号申请执行人薛腾云,男,1956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封东梅(又名封玲),女,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封金其,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薛腾云与被执行人封玲、封金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依法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1月26日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于2017年2月6日本院依法采取财产查控措施,2017年7月11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将封玲、封金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0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执行长 陈 健执行员 姚志刚执行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鹏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