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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董颖中、詹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颖中,詹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609号申请执行人董颖中,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詹治,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詹治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治银行存款25392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