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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恩厚与陈顺喜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厚,陈顺喜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967号原告刘恩厚,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陈顺喜,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侯全喜,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厚与被告陈顺喜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恩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恩厚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奇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