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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井福与呼伦贝尔市祥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井福,呼伦贝尔市祥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4执40号申请执行人:蔡井福,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祥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西交街区法院后院中天小区。法定代表人:胡贤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柴井福申请执行呼伦贝尔市祥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祥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维修申请执行人所有的的位××区号住宅的楼顶防水层、保温层、塑钢窗透风及因漏雨造成损坏的室内墙体、橱柜,给付违约金2096.10元。现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祥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00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玲审判员  单志刚审判员  涂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朝 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