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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俊与东营钢宇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东营钢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856号原告:李俊,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冰,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延昭慧,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营钢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法定代表人:唐增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诉被告东营钢宇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红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芳芳存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