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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兴王惠勤王建忠何芳芳何建王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忠,何芳芳,王惠勤,王兴,王惠平,何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7民初499号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阳县电厂路油库坪信合大厦法定代理人李海红,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春荣,略阳县城关信用社主任被告王建忠,男。被告何芳芳,女。被告王惠勤,女。被告王兴,男。被告王惠平,女。被告何建,男,。本院在审理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兴,王惠勤,王建忠,何芳芳,何建,王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被告王惠平自愿承担。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