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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宏利工贸有限公司、徐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宏利工贸有限公司,徐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171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宏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28号。被执行人徐均,男,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宏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宏利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03066.10元,并支付利息387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37元、申请执行费5946元。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宏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均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杭州宏利工贸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徐均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宏利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徐均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1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强审 判 员  薛志民代理审判员  常孝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段君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