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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破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纤联合石化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纤联合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破申10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负责人:洪枇杷,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开兴、王超,该行职员。被申请人:中纤联合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第3701-03。法定代表人:吴抑。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纤联合石化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纤联合石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对中纤联合石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撤回对中纤联合石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炳坤审判员  王 池审判员  王欣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璐屹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