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南泉支行大信分理处、官宝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南泉支行大信分理处,官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762号申请人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南泉支行大信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信华街276号乙,组织机构代码:16394568-2。被执行人:官宝玉,男,汉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南泉支行大信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官宝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0000元。经查,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述国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曹瑞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月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