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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太仓凤林综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仓凤林综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凤林综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凤林路。法定代表人:邓妍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孙桥沔北路185号D9-6。法定代表人:卜崇兴,总经理。上诉人太仓凤林综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434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太仓凤林综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农业设施工程合同》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工程所在地为太仓市XX镇,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太仓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农业设施工程合同》是具有承揽农业设施项目性质的合同,该合同第13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都有权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