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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更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胥存林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胥存林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川01刑更1733号罪犯胥存林,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四川省雅安市人,汉族,专科文化,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名山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胥存林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胥存林的同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雅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邛崃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罪犯胥存林刑满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结合监狱对其呈报的减刑幅度,已无刑期可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7)邛狱减字第101号减刑建议书退回邛崃监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