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娟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娟,吴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27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花津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3055023B(1—1)。法定代表人:陈焕然,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娟,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吴江生,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三监区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娟、吴江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轲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