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吉林省浔航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盼盼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浔航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980号原告:吉林省浔航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天地花园小区1幢201室。法定代表人:伊朗,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明,吉林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盼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大路666号。法定代表人:蔡金垵,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志,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省浔航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浔航物资)诉被告吉林盼盼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盼盼食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光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浔航物资诉称:2015年2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标的为办公家具的买卖合同一份,总价款为34万元。被告依照约定如期如数交付第一二期款项,但在应当交付剩余保证金的期限内(即2016年4月16日前)未将保证金17000元进行给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保证金17000元,并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盼盼食品辩称:对17000元的价款数额无异议。但本案原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杰涉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现已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机关立案,现处侦查阶段,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诉,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再继续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标的为办公家具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购买家具总价款为人民币340000元,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付第一期款,即总价款的65%;主体设备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45个工作日(不含春节)内运达被告厂,被告在经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第二期款,即总价款的30%;在安装完成之日起一年后付清剩余的5%作为保证金。被告依照约定如期如数交付第一二期款项,但在应当交付剩余保证金的期限内(即2016年4月16日前)未给付保证金17000元。2016年10月19日,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原告的股东之一李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立案,现该案在侦查阶段。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合同书、验收报告单、受案回执、控告书、吉林省浔航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工商公示信息表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单位的股东之一李杰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嫌在与被告单位签订合同过程存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李杰涉嫌犯罪,刑事案件处以侦查阶段,故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浔航物资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袁 晶 霞人民陪审员 郑 淑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