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段义彬与李春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义彬,李春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602号原告:段义彬,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李春梅,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义彬与被告李春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义彬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义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义彬负担。审判员 袁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