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乔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执2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