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何莉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481刑更4号罪犯被告人何莉莉,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道县。2017年7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17)浙0481刑再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何莉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现被告人何莉莉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何莉莉于2016年8月8日生育一子,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何莉莉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