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行审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陈自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陈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7行审161号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贾利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自祥,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磁县人。2017年7月25日,本院收到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的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作(2016)磁交公罚决字第1603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韩建平审 判 员 李科英人民陪审员 贾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