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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治国因与被上诉人刘小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治国,刘小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治国,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平,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靖边县。上诉人张治国因与被上诉人刘小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用420元,退还上诉人张治国。审 判 长  薛海鸥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代理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潇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