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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许承钰与瑞金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承钰,瑞金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小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935号原告:许承钰,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杨辉、刘科深,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瑞金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城西开发区小太阳宾馆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054426920C。法定代表人:钟水长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格、黄贞,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733914467M。法定代表人:胡德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华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小金,男,1961年6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赖洁,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承钰与被告瑞金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小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承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瑞金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小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承钰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承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许承钰承担。审 判 长  宁 馨审 判 员  熊丹丹人民陪审员  胡美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凯文 来自: